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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3)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由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农业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重大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对超出贵港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请求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a.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对跨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疫区发布封锁令。

  b.根据专家组建议的措施,对事发地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c.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d.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防疫物资增援,必要时,可商请动用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封锁、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

  e.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疫情和扑疫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持。

  f.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g.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立即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3)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a.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C.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彻底消毒栏舍、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d.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e.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f.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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