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贵港市宏港兴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贵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水平,根据2011年6月10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和2012年1月31日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0次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经研究,决定组建贵港市宏港兴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集团公司是通过资产、业务、结构和管理体制整合组建成立。集团公司下辖贵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宏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兴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子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其中实物出资2亿元,货币出资1亿元。
三、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贵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负责一级土地整理与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有资产经营;以及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与经营的其他事项。
四、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集团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董事长为法人代表。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研究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集团公司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公司的行为,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六、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贵港市宏港兴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集团公司组建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