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本级财政配套34.33万元(按每户农民补助30元计),根据自治区“村村通”办公室统一调配,用于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补购少量设备以及其它项目。
除通过以上方式筹措资金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以确保辖区内“村村通”工作顺利完成。
(四)工程设备招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工程所需设备由国家集中统一招标采购,自治区广电局分别与中标厂家签订设备合同。
五、实施要求
(一)明确主体,分步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本级“村村通”工程建设。各级广电部门是实施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到科学发放、安装、使用,发现故障设备要及时退还给厂家更换,在每一批设备全部确定运行正常后,再进行下一批次的施工,以确保设备不被积压、流失、倒卖。同时,要将用户信息准确无误地录入国家信息平台,确保正常使用。
(二)要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对“村村通”工作开展大张旗鼓的宣传,同时,要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村村通”相关政策要求,使“村村通”工作进村入户、深入人心,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要坚持实行受益用户情况公示制度。要将受益用户所在地、姓名等信息在当地媒体公布,并且在受益用户所在村屯的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将受益用户资料上报市”村村通”办公室备案,以便验收、核查。
(四)坚持实行资金专户制度。“村村通”工程的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财务开支“一支笔”,防止出现多头审批、挪作它用等违规现象,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
(五)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各级广电部门要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逐级上报,以便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六)继续实行设备集中采购制度。各县(市、区)在建设过程中如需补购少量设备,须报市“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治区“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参加国家集中统一招标,并在我市供货的中标厂家按原价续签供货协议,一律不得自行招标采购。
(七)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村村通”工程的竣工验收、审计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即各县(市、区)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市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广电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审计,合格后,以市为单位向自治区“村村通”办公室提交竣工报告,再由自治区“村村通”办公室进行实地复核,给予正式批复。
六、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