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及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是否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和突发环境、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应急设备及设施。
(三)园区及园区内企业依法办理各种行政审批手续情况
主要检查园区规划、环评审批情况;入园企业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以及进驻园区的企业审批情况;园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检查情况;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园区内企业现有生产规模是否与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批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部门许可的内容相符,是否擅自违规改变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
(四)园区及企业基本情况检查
主要检查园区内企业数量、类型,是否存在不符合各项审批内容的企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园区内企业污染设施处理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分类及处置情况,工业园区是否设置唯一排污口,废渣是否集中处置、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园区是否依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以及是否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园区自查自纠阶段(3月底至4月14日)
全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要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各企业和各项排查内容逐个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情况及主要做法和成效,园区及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园区及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并填写自查表格(见附件 1-5),于 4月14日前将自查报告(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下一步工作措施、意见和建议等)和自查表格加盖园区公章后报送市工信委。
(二)全市组织核查阶段(4月15日至28日)
组成由工信、环保、住建、安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参与的检查组对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自查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现园区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请市工信委牵头,于4月底前将我市核查报告以及各园区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格一并报送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