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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沿江沿河生产作业和船舶污染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水系统,厂区内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是否彻底;废水(包括采矿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有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排污管线是否有异常管道和闸门,是否有利用暗管或旁通管道、隐蔽溶洞等方式偷排污水或初期雨水的行为,是否有利用水塘、山塘贮存废水的行为;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是否达到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

  3.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是否按规定对有关固体废物开展浸出毒性鉴别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危险废物的,是否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需要转移的危险废物是否严格按照转移管理制度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4.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依法执行排污申报和足额缴纳排污费。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5.各种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规定建有规范的事故应急池,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周边环境安全情况。排查企业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自来水取水口及其他敏感保护目标的安全距离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二)化工、石化行业。

  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安装温度、压力、液位和泄漏报警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毒性液(气)体和易燃液(气)体装置、管线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生产区地面是否采取防渗、防腐措施,是否规范设施初期雨水收集系统,石化厂雨水排口是否处于常关闭状态,企业是否规范建设的废水排放口,含油污泥是否按规范处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充足,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排查企业与敏感保护目标的安全距离是否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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