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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核与辐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市联合督查阶段(4月8日-4月10日)。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卫生等部门及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全市有重点辐射源、辐射安全风险大、易发生事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抽查,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排查工作报告报送到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整改阶段(4月16日-7月31日)。

  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须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市核与辐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市核与辐射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市人民政府报送整改报告。

  (五)抽查评估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跟踪限期整改及违法行为查处进展等情况,切实保障辖区的辐射安全;迎接自治区环保厅专家组到我市进行现场调研评估。

  (六)分析总结阶段。

  针对排查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制订改进措施,扎实抓好督办,使排查行动真正实现消除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推动核技术利用、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行业的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及时撰写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函》(桂环函〔2012〕376号)和本方案要求同时开展相关工作,在核与辐射安全排查方面,检查内容以本方案为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向自治区督查组汇报开展排查工作情况。

  (三)落实责任追究。发现排查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排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四)河池市核与辐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联系人:市环保局总量科 姚忠群,联系电话:2238566,传真:2280496,电子邮箱:hczlk20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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