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注重规范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核实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做到账、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
二要抓好源头和渠道控制,深入核查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是否依法开展,医用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三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关注水泥、化工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探伤、测井等移动源使用的安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涉及放射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
四要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处理和γ辐照装置退役,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Ⅲ类及以上的废旧放射源(超过使用寿期辐照源)应返回出口国或生产厂家。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检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年度废旧金属冶炼用量、回收渠道、熔炼方式等),是否具有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情况,是否有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监测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内容。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是否开展了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得到批准,建成投产后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原料进厂时是否及时进行放射性核素检测,伴有辐射的工作场所是否按规定开展放射性监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废气处置方式是否有效,是否达标排放;所产生的含放射性核素的废渣是否建有专用的尾渣库或放射性废渣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放射性废渣暂存库是否达到安全要求等。
五、检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4日)。
核技术利用、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中单位自查表(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组织专人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认真填写自查表。要求自查单位在2012年4月5日前,将填好的自查表加盖企业公章后逐级上报至市环保局。
(二)检查阶段(4月4日-4月8日)。
以第一阶段单位自查的情况为基础,各县(市、区)要落实责任,组织有专家参与的检查组对企业自查、县级环保部门检查情况开展全面的核查,不留死角,对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将核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基本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和汇总表(附表4)一并于2012年4月9日前报送至市核与辐射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