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责令关闭的企业,必须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停止生产供水供电,吊销有关证照,清理被污染的生产车间和周边环境,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4月5日)。
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填写《河池市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见附表1),并将自查表格加盖企业公章后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环保局,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一核查。
(二)检查核查阶段(4月6日-4月10日)。
各县(市、区)要落实责任,组织有专家参与的检查组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全面的核查,不留死角,对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将核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基本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和附表1(原始件)、2、3一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至河池市环保局。
(三)整改阶段(4月1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督查阶段。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五)总结阶段(7月)。
各县(市、区)和各企业进行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工作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厅发〔2012〕15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发〔2012〕8 号)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二)对排查开展不力、工作不细、问题突出、隐瞒不报、排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拖欠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一律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