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通过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有色金属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落实。掌握企业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数量、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情况,摸清企业底数、污染途径、范围、程度以及重点区域污染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二)按检查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至少每两月进行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机构对重点监控企业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土壤、底泥等的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加强有色金属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有色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五)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