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税收优惠。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有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税费扶持力度。主要是落实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政发〔2010〕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6号)文件精神。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四)优先保障用地。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全区、全市统筹推进的商贸服务项目,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满足重点服务业项目的用地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实施“百色重点服务业信贷扶持计划”,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中小服务企业创业投资风险基金,引导支持服务企业开展境内外融资,满足服务业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公室。
(六)落实价格和收费政策。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基本同价。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对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要给予适当优惠。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百色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服务业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百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发改委、工商局、旅游局、财政局、房产局、教育局、文新局、卫生局、质监局、工信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国资委、人社局、广电局、统计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有关领导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