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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桂国资发〔2006〕2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企业指百色市人民政府授权百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指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即国有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国有出资额或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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