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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百色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除已实施了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下同)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工作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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