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初步成果数据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012年6月10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2012年6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各县(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初步成果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年6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审核整改意见要求,组织各县(区)对数据修改纠正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年7月15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区)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2012年7月20日前,各县(区)按照国土资源部督查意见和数据审核意见进一步整改纠正,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迎接国土资源部督察。
2012年7月31日前,做好迎接自治区对我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的准备,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5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工作情况报告。
2012年8月15日前,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验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矿产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照15号令启动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 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 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