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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2年防治艾滋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完成时间

  各县(区)卫生局于2012年上半年要完成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验收工作,8月底前市级完成对县(区)级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抽查复核及上报工作。

  四、督导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做好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点的资格认定工作,督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艾滋病检测点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认定的艾滋病检测点符合要求。

  附件5
  2012年百色市开展打击农村市场销售假劣药品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假冒伪劣行为打击力度,确保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打击农村市场假劣药品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稽〔201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今年在全市开展打击农村市场假劣药品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日常监管,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用药安全的突出问题。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以“清理整治促规范,打假治劣净环境”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农村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打击农村市场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监督检查抽验,规范药品质量管理,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查处销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

  三、整治内容

  (一)加大农村安全用药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城乡结合部药店及个体诊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购进、使用药品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药品、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假劣药品、非法渠道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城乡结合部药店及个体诊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个体诊所、卫生所使用药品的质量、采购渠道进行认真排查,清查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自配制剂情况,查清来源渠道。对检查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的,要按照“五不放过”要求进行追根溯源,深挖制售假劣药产品 “黑窝点”,保障农村地区用药安全。

  (二)加大经营秩序整治力度,重点打击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结合“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治理工作,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对在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移送卫生行政、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地下窝点。

  以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药店、个体诊所为重点,加大对药品市场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活动打击力度;建立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地下窝点快速反应机制,发现制售假劣药品线索时,要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并报送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窝点。

  (四)强化监督检查抽验工作,严厉打击药品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行为。

  按照抽验计划要求,加强对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规范药品质量管理。加强抽验工作的针对性,加大抽验覆盖面。充分发挥药品快检车、快检箱的作用,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单位经营、使用具有补肾壮阳、降糖、止咳平喘、消肿止痛、镇静安神、减肥等功能的重点品种增加抽验频次;对被检出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假药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查清进货来源、去向及违法行为;对已查实存在非法购销、使用假劣药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为2012年4月-11月,各县(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打击农村市场销售假劣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好各项工作。要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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