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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一)近期(2011~2012年)防治具体目标。
  1.明确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建立和健全群专结合监测网络、进行地质灾害科学防治与综合治理的依据,经批准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我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
  2.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县、乡镇、村、屯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3.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加强装备建设,全面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能力。
  4.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25处,确保约1044人免受威胁,约1187.5万元财产免受损失。
  5.加强对地下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在禾塘村、龙潭村水源地和涠洲岛增加地下水动态监测点,防止海水入侵地下水,确保地下水正常开采。
  (二)中期(2013~2015年)治理具体目标。
  1.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培养高素质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与监测队伍,使人为引发地质灾害日益突出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建设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实现在汛期预警预报,及时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为防灾减灾提供基础信息。
  3.开展重点防治区、旅游景区、矿山等专项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更加精确基础资料。
  4.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25处,确保约24人免受威胁,约57万元财产免受损失;修复危险路段约900m,恢复和保护(防止扩大对农田的破坏)农田约15亩。
  (三)远期(2016~2020年展望期)治理目标。
  1.建立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的适时查询。
  2.建设和完善我市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成现代化专业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使其符合向社会提供地质灾害信息服务的要求。
  3.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4处,使被毁坏的农田及道路得到恢复。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根据《北海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合浦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基本查明了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育规律、形成条件、诱发因素、稳定状态及危害程度,并划分5个地质灾害中易发区、7个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1个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目前,已调查的地质灾害点158处(含已治理的),主要分布在丘陵地带的曲樟、公馆、白沙、常乐等乡镇,其次分布在南流江河岸、沿海斜坡陡坎处及涠洲岛(见附图1)。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分级标准,我市的地质灾害均为小型,险情为大型的有3处(HP-016、HP-017、HP-023,其中HP-023已治理),中型的有4处(HP-036、 HP-053、HP-059、HP-060,其中HP-053、 HP-059已搬迁),其余的均为小型。在所有的地质灾害点中直接威胁和影响到学校的3处(已治理)、医院1处(已作应急治理)、村庄26处(已搬迁避让2处、应急治理3处)、主要公路5处、铁路1处(已治理)、旅游景区3处、水库1处(已作应急治理),其余的灾害点多分布在乡村道路边坡及渠道边坡。
  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
  我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已完成,已建立县、乡镇、村、屯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但未达到与气象、水利、广电等有关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的要求。因此,要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地质灾害点及防治成果等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信息资源的集成、整理、利用与开发,促进信息共享,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网络化、信息规范化、数据采集与处理自动化,提高政府决策和快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地质灾害防治全过程提供信息保障。
  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建设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编制与修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本形成横向到人(监测负责人),纵向到点(灾害隐患点)的预案体系。由卫生、公安、国土资源、水利、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组成应急小分队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建设,全面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和搬迁(避让)措施
  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和搬迁(避让)措施的制订要与经济开发区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新农村建设(主要是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整理、防洪等项目相结合。南流江河岸崩塌、常乐镇黄竹角村的渠道边坡滑坡等由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在防洪措施中应优先考虑;黄竹角村搬迁避让、曲樟乡坡禾角、黄坭塘村的崩塌等应列入新农村建设中综合治理;矿山开采毁坏的乡村道路应与矿山治理相结合。属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谁引发,谁治理”,属自然因素造成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的原则,受威胁80人以上或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由自治区负责;受威胁30人以下或资产3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由县级政府负责;受威胁30~80人或资产30~100万元的由市级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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