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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5.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力度。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
  1.加快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严格执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
  2.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3.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的政策措施。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四、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
  (一)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实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信委负责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我市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执行国家颁布的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满足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立完善减排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统计局。
  (三)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
  1.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办。
  2.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各地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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