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5.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支持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禁止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用地合法化。严格用地指标管理,严禁将计划指标用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不符合自治区、北海市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启动用地周转的县区,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要暂停项目供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
6.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建设资金。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银行信贷支持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企业主体,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项目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7.加强科技开发和应用支持。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科技局。
(五)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监督。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自治区下达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地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区、园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完善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新上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项目开工,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在建项目,责令停工整顿,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建成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运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质监局、安监局、金融办、水利局、北海供电局。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不得批准项目开工,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质监局、金融办、水利局,北海供电局。
4.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海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推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市、县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资金。对脱硫设施全烟气脱硫效率、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扣减脱硫电价款,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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