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2.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经济园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园区,暂停对该县区、园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管委会有关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安监局,各县区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3.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执行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搬迁改造重污染企业。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环保局、国资委。
4.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自治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加快建设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园、临港新材料产业园、清洁能源示范、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特色生物农业、海洋生物等新兴产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快建设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我市电力、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业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降幅达到自治区“十二五”工业节能规划目标要求;逐年增加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建立办公建筑能耗动态监管体系,实现办公建筑水、电100%分栋计量,办公建筑二次装修实现分系统、分楼层、分项计量。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2.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工业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区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6.6万吨(不含县级和建制镇新增污水处理厂),城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区政府。
3.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自治区分解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县、区政府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举措,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用能管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北海供电局、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4.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要求,研究制定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切实加强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客运、货运、水运企业和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以上的港口企业,以及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以上的学校等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到2015年,重点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每年组织对列入国家、自治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属国有企业要接受地方节能监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