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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四)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为融资担保机构增进信用、分散风险,有效建立再担保、担保和银行共同参与的再担保机制。

  (五)搭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吸收民营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心,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通过贷款、发债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募集资金,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服务。

  (六)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引导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海内外股权投资基金落地。发挥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

  (七)构建金融中介服务新平台。探索成立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债、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研究设立逐步覆盖全市的乡镇金融综合服务站,为金融机构业务延伸到基层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放宽市场准入,拓展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八)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新设、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我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地方金融机构。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资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状况好、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

  (十一)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和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中介等相关行业。到2015年,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0家,融资担保机构达到200家,股权投资基金达到500家,各类金融服务外包和中介机构达到100家以上。

  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效率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政策。争取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企业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15%所得税率。进一步研究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的财税扶持政策。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微型企业获得创业扶持贷款一律享受基准利率,累计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15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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