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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募捐条例


  第二十六条 募捐组织为应对重大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使用募集财产的,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救灾需求信息,合理使用,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第二十七条 募捐组织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依法接受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作为募捐组织信息公开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本组织的下列基本信息:

  (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前,将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募捐方案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募捐组织开展现场募捐的,还应当将募捐方案的主要内容在活动现场公示;募捐组织以其他方式募捐的,应当在其发布募捐信息的载体上,公示募捐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募捐活动结束后,募捐组织应当及时将募捐情况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最晚不迟于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

  募捐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实际起止时间;

  (二)募集财产的种类、数额;

  (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四)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无法逐一列明或者捐赠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募集财产使用情况的公开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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