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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2〕284号 )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包头丽人妇科医院的请示》(包卫发〔2011〕166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卫生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设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核,对拟设机构进行了设置审批公示。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医疗机构设置内容

  (一)医疗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院;

  (二)医疗机构名称:包头丽人妇产医院;

  (三)医疗机构选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76号

  (四)医疗机构类别:专科医院

  (五)医疗机构拟设床位:50张;

  (六)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医学美容科(美容皮肤、美容中医)、产内科、普外科、病理科、医学检验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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