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新型农民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2]142号)
各区县农委、各农民培训基地:
为提升本市农民培训质量,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6号)的要求,探索推进农民持证上岗,拟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发证工作。现就发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新型农民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参加培训且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农业从业人员凭证,是考核各区县持证农民占比指标的依据,并逐步推进农民持证务农与享受农业相关政策相衔接。
一、证书发放和管理。证书发放和管理是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实施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证书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发,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各区县农委、各培训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
二、证书发放的范围。参加本市市、区县农委组织的各类合作社管理人员(带头人、财务、营销)和专业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在规定学时内完成理论和实践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农业从业人员。对已参加过类似培训的农民,可不再参加培训,直接报名参加考核,合格者可申领新型农民培训证书。
三、证书的申领。由各区县或培训单位在培训结束、学员通过规范化考核后,向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提出领证申请,并提交《上海市新型农民培训考核情况表》和《上海市新型农民培训学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各两份。申请领证学员名单必须与农民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相符合。
四、证书的审核。由上海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对培训单位提交的培训材料进行审核,对严格按照《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符合培训要求的,发放空白的《上海市新型农民培训证书》,由各培训单位填写信息后发放农民,并同时将证书编号录入农民培训信息管理平台。证书发放情况,由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定期报市农委备案。逐步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考核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