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行基本药物货款归集和结算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1〕11号 )
各盟市药采办、旗县(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企业:
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12年1月中旬开始执行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目前已完成五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累计入库1357余万元。为保证生产、配送企业资金能够及时回笼,确保我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按照《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的通知》(内医改办〔2011〕18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旗县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尽快开展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流程
(一)每月1日和15日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基本药物采购系统)自动将能够结算的订单(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到货确认及入库的订单,配送企业完成结算对账的订单及经过买卖双方确认的退货单)汇总为月结算单,自治区药采中心根据月结算单汇总生成各核算区域网采证明后,通过基本药物采购系统下达各核算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基本药物采购系统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结果自动汇总生成用款计划,提供给核算中心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二)每月5日-20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委托配送协议》确定的货款收款单位使用结算账户登陆采购结算平台,根据相应月份采购单的结算数据进行对账。
(三)核算中心在每月25日前根据自治区药采中心出具的网采证明,采购合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申请等,及时完成药款结算和支付。结算货款时间从交货验收入库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以结算区域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时间起计算)。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的结算金额,按照核算中心的要求,按时归集基本药物货款,并及时进行网上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