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5〕56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意见》(庆人社发〔2010〕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参保缴费、医疗费核销等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癌症、肾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及术后服抗排异药品治疗定额核销标准明细表
2.门诊指定慢性疾病认定标准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览表
附件1
癌症、肾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及术后服抗排异药品治疗定额核销标准明细表
类别
| 病种名称
| 补助金额(元)
|
生存期第一年及复发、转移
| 生存期第二年
| 生存期第三年及以上
|
癌症
| 一类
| 血、肝、淋巴、脑瘤
| 20000
| 14000
| 10000
|
二类
| 肺、气管、支气管、肾、肾上腺、食管、胰腺、骨
| 12000
| 10000
| 8000
|
三类
| 胃、胆囊、结肠、直肠、甲状腺、鼻咽、喉头、唇、牙龈、舌、子宫、卵巢、膀胱、前列腺、阴道、阴茎、睾丸、皮肤、乳腺、绒膜
| 10000
| 8000
| 6000
|
尿毒症
| 肾透析治疗
| 20000
|
器官组织移植
| 术后服抗排异药品
| 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