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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五、对外交流管理

  (一)局属单位邀请外国副部长级以上(含副部长级)政要和前政要等政府官员,或者邀请敏感国家(地区)、敏感部门、敏感人士的,应当逐级报经市司法局、司法部或市政府批准。

  (二)局属单位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来访的,应当逐级报经市司法局、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三)局属单位邀请外国一般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的,应当逐级报经市司法局、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或备案。

  (三)应国内其他单位邀请来访的外国代表团、非政府组织、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如需由局属单位协助安排接待的,应由该代表团国内主邀请方向市司法局发正式公函,具体外事活动安排由市司法局统一协调。

  (四)局属单位在国内外的外事活动中确有必要与外国有关机构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应事先请示市司法局,提供相关协议材料,并阐述理由。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司法部批准后,相关单位方可签署合作协议。

  (五)局属单位或个人参加国内一般外事活动,应事先征得市司法局外办同意。

  六、国际会议管理

  (一)除中央要求举办或已获中央批准同意的国际会议外,原则上本系统各单位不以上海市名义主办、承办、协办各类国际会议。对确需支持举办的国际会议,应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并获批准。

  (二)本系统各单位申办、承办、举办国际会议,应提前一年按外事审批程序向市司法局请示。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应当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三)本系统各单位在举办国际会议时,应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的规模;应严格控制国际会议的规格,原则上不邀请司法部领导、市领导、外国副部长级以上(含副部长级)政要和前政要等政府官员出席会议,如拟邀请上述人员与会,应事先办妥报批手续;国际会议原则上不使用“峰会”、“国际论坛”等称谓;未经批准,不与外国机构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建立轮流开会机制。

  (四)国际会议结束后,会议举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会议总结报送市司法局。

  (五)局属单位或个人参与或出席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华代表机构和境外团体、机构单独在本市举办的国际会议,由其所在单位向市司法局报审。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应当报送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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