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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三)局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或备案由市司法局政治部负责。

  (四)市司法局机关年度外事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各项外事活动费用支出审核由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负责。

  三、外事工作流程

  (一)市司法局外事工作年度计划和外事工作经费预算审定由市司法局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局系统因公出国(境)团组由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报送市司法局领导审核的外事事项,应当送交市司法局外办审核后,再按照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局主要领导的顺序呈报。

  (四)需由市司法局机关内多个部门会签的外事事项,应按照局外办、有关业务处室、政治部、计划财务处的顺序会签。

  (五)本系统各单位报批外事事项,应当遵循下列时限要求:

  1.报送司法部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的事项,应当提前40日办理,在本市主办、承办、协办专业国际会议应当在上一年度报送。

  2.报送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当提前30日办理。

  3.报送市司法局领导审核签发的事项,应当提前7日办理。

  4.紧急事项随时报告。

  四、因公出国(境)管理

  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一)计划报批

  1.根据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规定,由市司法局统一制定局系统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并确定局属有关单位组团额度分配数和局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数。

  2.局属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中旬,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单位当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市司法局确定的组团额度分配数报送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建议,经市司法局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纳入市司法局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定。

  (二)任务制定

  1.局属有关单位应根据一事一报规定,逐团向市司法局报送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如有局级领导干部参加的出访团组,均应提供组团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局属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制定因公出国(境)任务,公务内容应体现各单位业务领域的特点,不进行一般性或重复性的考察,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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