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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办[2012]181号)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司发通〔2012〕16号)和本市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流程,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司发通〔2012〕16号)和本市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事项

  本系统外事工作包括市司法局系统(市司法局机关、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系统)和各区(县)司法局的外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报送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事项;

  (二)制定局系统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三)确定局系统因公出国(境)团组;

  (四)邀请外国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五)本系统主办、承办、协办专业国际会议;

  (六)市司法局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与外国有关机构签订合作项目协议;

  (七)局系统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国内外事活动;

  (八)答复各国驻华大使馆及驻沪领馆照会;

  (九)办理其他外事事项。

  二、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一)本系统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局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市司法局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市司法局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外办)的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司法局的外事活动,在区(县)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区(县)外事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外办的指导下,由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市司法局机关的外事活动,在市司法局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司法局外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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