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销企业及区域性直销企业在吉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计酬奖励制度。检查计酬奖励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与报备披露的制度保持一致;检查直销员或经销商报酬是否只按直销员本人或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或经销商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检查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检查直销企业是否依照《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检查直销企业是否在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前向活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备培训方案;检查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是否将本省范围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相关信息在商务部核查备案后及时向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备。
三、检查步骤
(一)直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1日)
直销企业及区域性直销企业在吉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要在10月3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要对招募、培训、考试,服务网点建设,信息报备披露,特别是计酬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进一步修订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自律,规范经营活动。自查工作结束后,于10月31日前,直销企业及区域性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向省工商局报送自查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日常掌握情况、举报线索和企业报送的自查整改情况,深入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经营场所等实施现场检查。要通过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从中排查问题和案件线索,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查阅企业经营资料及直销员、直销培训员资料,补充完善直销企业监管台帐;登录企业信息披露网站,核对企业披露信息;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广泛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依法查处擅自直销,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打着“直销”、“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省局拟于11月10日至11月25日对各地直销市场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