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沪人社专[2012]215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2012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本市设立工程系列工业生产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在本市所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岗位),符合以下申报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对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条件
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对仅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须在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后获得以下奖项或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经本市人才工作部门确认的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
6、具有两项(含)以上已获授权并有效应用的较高技术水平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前三位)。
7、主持或为主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同行认可,并由本专业两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推荐专家在推荐函中应注明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