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承担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者可行性研究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评估,禁止弄虚作假,切实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
为维护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权流转合同统一格式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达成林权流转意向的双方,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申请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管理机构在审查林权流转合同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约定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帮助修改纠正。要做好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切实管好林权流转的各项档案资料。
九、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的正常秩序。要做好林权流转的后续监管,对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严格林权流转审核审批制度,凡涉及县级以上已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生态公益林的流转,应由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流转的意见。
国有森林资源、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流转,应逐级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集体林场的山林的流转,以及为招商引资而集中连片流转农民家庭承包山林的,都应按照《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十、妥善处理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
开展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核查工作,全面掌握以往林权流转的时间、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重点核查。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特别是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税费降低、林业补贴增加的政策性优惠落实给农民;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预期均山”的办法予以解决。“预期均山”要按规范程序运作,既要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权受让方的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