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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以及集体林场的山林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村林场经营的村、组集体林地,其林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

  区划界定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暂不允许其他方式流转。

  国有林权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林流转管理办法前,原则上不进行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经初始登记、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

  四、积极引导依法依规开展林权流转

  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到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

  鼓励农民个人和其他林业经营者到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林权流转,防止地下交易、暗箱操作,保障交易公平。转让林木所有权或者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农民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林权流转的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林权。禁止以行政命令强行流转国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

  五、依法依规做好林权流转登记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林权证、流转合同、流转方式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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