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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林改〔201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积极推动全省林权流转工作逐步走上健康有序轨道。但是,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我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林木林地权属明晰、承包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实际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也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注重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

  各地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林地确权发证扫尾工作。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发证质量不高、林权证发放不到位等问题要切实纠正、整改完善。既要注意引导农民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又要正确引导和允许农民依法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对集体股份经营的林地,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股权证发放到户,充分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民主权利,防止产权虚拟化。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林,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林业生产资料。

  三、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家庭承包林地的农户和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林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林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组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林地流转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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