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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政法发〔2012〕8号)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工作部署,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做好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我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内容
  (一)对照《意见》的规定,对清理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下列内容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
  1、《意见》中规定将有关事项交由区级有关部门管理,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只能由市级部门实施管理的;
  2、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有关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车辆停放监管、建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城市非市政道路管理、各类临时占道摊亭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边缘地带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意见》确定的职能划分不一致的;
  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
  4、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的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
  5、其他与《意见》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
  (二)对照《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实际需要,对城市管理领域存在制度缺失,需要进行立法的事项,提出立法建议。
  三、清理时间
  各部门应当于6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意见和立法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城乡建设立法处。
  四、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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