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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发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总牵头作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的开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和协调做好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而没有明确总、分包安全责任的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三)指导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审查、检查、验收和报告等责任,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同时,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监能力的提高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畴,使监理人员逐步掌握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提高监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能力。

  (四)督促施工单位强化生产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带班值班情况,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对于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的,要督促总包单位加强管理;对于不服从总包管理的分包单位,要加大安监执法力度,发生事故的依法予以严惩。

  (五)落实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资质条件,并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估工作,严禁不达标单位承揽安装(拆卸)业务。要求对于未进行返场维修、保养的设备,无维修、保养记录的设备,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一律不得安装。

  (六)强化政府的有效监管。深化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健全乡镇(街道)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小型工程监督。健全监督抽检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管理,对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一票否决。

  二、聚焦城市安全,深入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条块协同,疏堵结合、建立长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安全,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细化监督检查方法,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帮助参建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疑点、难点,及时有效地指导进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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