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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5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内蒙古通信包头分公司、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包头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电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6.6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包头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苏木、镇)和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定期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包头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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