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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并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响应机构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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