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并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响应机构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