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了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苏木)主要领导和村(嘎查)主要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居(村)民,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居(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乡(镇、苏木)、村(嘎查)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