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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2〕5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的工作要求,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综合保险后续处理

  (一)2012年4月1日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报送综合保险用工人员名单,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停止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

  (二)原已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的,按照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人员名单扣款至4月份。5月1日起,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应当对综合保险预缴款账户进行梳理。账户中存有余额的,参照工程竣工预缴款退还程序返还给缴款企业,6月30日以后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不再受理退款申请;账户中余额不足的,通知缴款企业于6月30日前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起,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医疗费补贴停止执行,个人持有的综合保险卡内的余额可继续使用。2012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工伤理赔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实施要点

  (一)过渡期设定

  1、为平稳推进综合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合法参保权益,拟设定一定时限的过渡期,对此期间内因操作经办程序没有明确等原因造成企业未在本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允许企业最迟于过渡期届满前进行补办,并按照企业实际用人情况补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2、有关过渡期时限、过渡期内保险待遇等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统一解释口径处理。

  (二)保险登记

  1、注册在外省市并在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沪备案的在沪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至其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参照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及企业(包括注册在本市及注册在外省市)内本市户籍人员参保缴费等申报手续均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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