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单位)纪委(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纪委(党组纪检组)副书记(副组长),不占驻在部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单位)提出,或由驻在部门(单位)提出,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
派驻机构负责人兼任驻在部门(单位)或其它方面有关职务的(不含临时机构职务),应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其中兼任社团职务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6、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的委托,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监督属性相一致的工作。
三、派驻干部交流与轮岗
1、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交流轮岗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时,应将派驻干部纳入,一并考虑。
2、派驻干部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派驻干部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单位)干部的交流任职等。
3、派驻干部交流轮岗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市管干部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实施。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按以下程序办理:
派驻列入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之间,及其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在征求派驻机构意见,并与驻在部门(单位)沟通的基础上,参照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部干部交流轮岗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派驻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交流轮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单位)干部交流任职,由派驻机构商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建议,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同意后,参照驻在部门(单位)内部交流轮岗方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