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单位)同级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成员,其在领导班子中的排名顺序,除市委另有明确的以外,按同级干部任现职级时间先后确定。
二、派驻干部调配与任免
1、派驻机构市管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执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派驻纪检组组长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推荐、提名、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市委研究决定。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单位)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2、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机构的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
3、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职通知主送任免职人员所在的派驻机构,抄送驻在部门(单位),其中科级干部的任免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公务员局。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职后,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任免职通知办理工资和津补贴调整等事宜;新招考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批复办理工资基金核增手续。
4、根据派驻机构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派驻机构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及用人需求建议;驻在部门(单位)也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建议或推荐干部人选。
驻在部门(单位)向市纪委、监察局推荐派驻机构的干部人选或提出任免建议,一般应先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也可直接与市纪委、监察局沟通后,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名义正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
派驻机构向市纪委、监察局推荐任职人选或提出任免意见,一般应先征求驻在部门(单位)的意见,也可直接与市纪委、监察局沟通后,以派驻机构的名义正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
5、单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室(处)主任(处长),兼任程序为,市纪委与驻在部门(单位)沟通后,向驻在部门(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设监察室(处)主任(处长)可以兼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不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兼任程序为,驻在部门(单位)在与市纪委沟通后,向市纪委提出任免建议,由市纪委考察、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