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纪委、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监察局、福州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纪发〔2012〕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市纪委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监察局
福州市公务员局
2012年4月27日
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理顺派驻机构干部(以下简称派驻干部)管理关系,根据中央、省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07〕8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派驻机构编制与职数
1、派驻机构是市纪委、监察局的组成部分,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市纪委、监察局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单列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适当调剂,按机构编制管理相关程序办理。
2、驻在部门(单位)承担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的统计、汇总和申报核编等工作。
3、派驻机构干部的职务设置执行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纪发〔1988〕8号、闽纪发[1988]7号、榕委办〔2007〕87号、榕委编[2011]5号等文件规定,参照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职数管理办法,派驻机构的职数单列,其中,科级职数(含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使用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派驻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市公安局、市国资委的纪检监察机构科级职数的使用申请由市纪委、监察局参照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科级职数使用的申请办法,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市委编办和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