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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用人单位可为有子女的引进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四)省、市(州)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内重点实验示范校(园),确定一批“引才子女定点国际学校”,为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和就学提供省内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引进人才,可凭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可免费办理省、市(州)图书馆图书借阅证,图书馆为其提供代检、代查等科技情报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联谊会,定期组织开展体育休闲、文化娱乐等方面活动。

第三章 联 系

  第二十条 建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制度
  (一)引进人才所在单位选派1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扎实、善于沟通协调的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协助引进人才办理相关证件、提供咨询服务和对外沟通联系工作。

  (二)服务专员要定期与引进人才联系,及时了解需求,积极沟通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人才工作部门对服务专员实行登记备案和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向引进人才开展服务回访,对服务专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优秀服务专员,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对违反纪律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及时提请更换人选。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以中央和省两级人才工作部门正式发文为依据。省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库,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发放,供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对照核查。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有效期限3年,每年由省人才办登记核准一次。如有遗失,引进人才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省人才办提出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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