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吉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三)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海外引进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六条 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吉林省内落户,具体手续由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和落户手续。

  (三)国内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子女,愿意到吉林省内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通关

  (一)省内各海关对海外引进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54号)提供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号)相关要求办理。

  (二)来吉林省定居或在吉林省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引进人才,进境时携带国家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海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另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国(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八条 社会保险

  (一)凡与省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吉林省创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本省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参保业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