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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5日

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吉林省工作,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入选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全职创新项目、创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项目(全职)人选;

  (三)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柔性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除社会保险、购买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党委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引进人才的个人条件和要求,多渠道、有重点、分层次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引进人才核发《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作为引进人才在省内居住、工作、享受相关待遇以及办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第二章 待 遇

  第五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吉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审批。按照外籍引进人才的申请,省人社厅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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