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5、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6、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3、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的管理职责
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2、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4、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5、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6、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7、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求
(一)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5、具体培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56号)要求组织实施。
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