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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2]38号)要求,现将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

  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餐饮部门经理、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长、采购负责人、库房管理负责人等组成,并形成文件可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2、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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