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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2修订)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携带器械、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

  (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

  (四)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

  (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

  (六)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

  (七)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

  (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

  (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出市代表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未能交还出市代表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会员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交还出市代表证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 远程交易

  第三十条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 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

  (一)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二)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 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应当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四)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应当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三十八条 会员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由交易所组织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

  第四十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的,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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