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2]67号)要求,依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现将有关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告单位与时间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公告”的原则,从2012年5月开始,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公布辖区内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二、公告方式
可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政务大厅进行公布。
三、公告内容
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见附件1、附件2)。
各市(地、州)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许可公告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餐饮服务许可及注销餐饮服务提供者情况(附件1、2)统计上报至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传真)0971-8865616
邮箱:SPJG@SDAQH.GOV.CN
附件1: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情况表
公告单位: 时间: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业主)
| 类别
| 备注
| 许可证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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