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或者设定的额度标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第三十条 获批套期保值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和持仓情况随时要求申请会员或客户对其已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