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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7号)


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的规定,现将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
  对符合总局公告规定要求,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一年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申请时间
  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首次申请和以后年度备案申请。
  (二)首次申报附送的相关资料
  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
  2.《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确认)表》;
  3.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计算表;
  4.企业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需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
  6.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如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2)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或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
  (3)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第二年及以后年度附送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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